第一条 由于使用人玩忽职守、保管不当,导致心理实验教学中心的仪器设备被窃、损坏、遗失等事故,要查清责任,若使用者为学生,则根据情节轻重并追究其导师相应责任。
第二条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使用人(及其导师)应负赔偿责任,严重者给相应行政处分:(1)不遵守制度,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坏或丢失;(2)未经心理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员许可擅自使用或任意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或丢失;(3)擅自将设备器材挪作私用或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丢失。
第三条 价值1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及配件的损坏、丢失事故由心理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员处理并进行备案;1000元及以上由学院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协同心理实验教学中心共同处理。
第四条 赔偿处理办法:(1)损坏仪器设备及配件价值在1000元以下者,赔偿原价的20%至50%;(2)损坏仪器设备及配件价值在1000-10000元以下或重大事故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并赔偿原价的10%-50%;(3)损坏仪器设备及配件价值在10000元及以上或重大事故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导师适当的行政处分及绩效扣分,具体赔偿措施由学院领导提出处理意见;(4)损坏、丢失仪器设备零配件时,可以只赔偿零配件费用;对于能够修复使用的仪器设备,可以只赔偿修理费;如果修复后质量明显下降,要按质量降低程度,酌情赔偿;(5)丢失的仪器设备按原价赔偿。
第五条 根据仪器设备损坏程度、后果及责任人态度,可以减免或加重赔偿:(1)责任人能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经本人提出,实验管理员同意,并经院管委会审批,可酌情减免赔偿的数额;(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因偶尔疏忽造成损失,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主动报告、检讨深刻者可酌情减免赔偿;(3)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不负责任、态度恶劣、情节严重、影响很坏者,应加重处理。
第六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心理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员应组织相关人员查明原因,提出赔偿处理意见,上报学院审批。
第七条 确定赔偿责任和金额后,由责任人向心理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员交款。对无故拖延、不执行赔偿决定者,可以采用适当的行政措施。
第八条 本办法由心理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以上条款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心理实验教学中心
二零二零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