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科研实验用房返还经费使用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参照同类普通高校做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大学各学院根据科研实验室水电等资源收费标准,按年度向科研实验室使用人收取费用,并统一缴纳给学校。
第三条 学院每年度均会收到学校返回科研实验室使用费(金额为上交学校财务科研实验室水电等资源使用费总额的50%)。
第四条 返还经费的总金额中60%用于支持学院的科研奖励、设备维修、科研实验室辅助教学补贴等。40%用于人员的支出(含科研奖励、劳务费、专家评审及咨询费等)。
第五条 各学院科研实验室如因需要有部分时段或部分区域用于本科实验教学,学院应按其所使用的时间、面积比例,从科研实验室水电等资源使用费返还经费中给予补贴。对本学院用户开展共享服务的贵重仪器设备,学院应按其对本学院用户开展共享服务的效益,从科研实验室水电等资源使用费返还经费中给予补贴。
第六条 心理学院每年须对科研实验室水电等资源使用费的缴纳情况、返还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返还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直接向领导小组或校督导办反映。
心理实验教学中心
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