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校内现有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实现资源开放共享和优化配置,避免或减少重复购置,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深圳市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6〕3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台套购置、自行研发,价值在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用于科研方向的仪器设备。大型仪器设备除涉密、功能特殊、技术要求特殊、研究目的特殊等外, 均应纳入开放共享范围,面向校内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三条 开放共享的基本原则:信息共享、资源统筹、奖惩结合、分类管理。
第四条 建立本院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二级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开放和共享管理责任体制。
第五条 本院实施大型仪器设备有偿服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实施大型仪器设备年度绩效考核评价。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本院成立心理学院实验室与大型仪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管委会),统筹协调推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要求和本院建设需要,负责统筹管理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技术队伍、实验技术安全和大型仪器设备等方面工作;
(二)审议本院实验教学中心建设、实验技术队伍发展、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规划等重大事项,负责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技术安全和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体制等;
(三)审议和完善本院有关实验室管理、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和开放共享管理等方面的相关制度、并负责监督和指导。负责本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项目的评审、立项并监督使用;
(四)研究本院实验室建设、实验技术队伍、实验技术安全和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并协调解决。
第七条 院管委会下设学院实验室办公室,与学校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部对接。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院实验室、实验技术队伍、实验技术安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等方面发展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制定;
(二)负责本院实验室管理制度的制定,实验室建设方案的论证、实施;
(三)负责本院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与管理;
(四)负责本院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宣传教育工作,推进实验室准入制的实施;
(五)负责本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制度的制定并组织实施;组织大型仪器设备院级论证,确保仪器设备配置的必要性和科学性;
(六)院管委会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 本院实验室办公室由主要负责人、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负责人、相关专家等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制度、实施细则并负责实施;
(二)对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升级改造、新功能开发方案进行审定;
(三)制定学院大型仪器设备收费标准,报院管委会审核批准;
(四)组织开展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
(五)负责本院范围内大型仪器设备的评价考核。
第九条 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所辖平台大型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并对仪器设备在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给予及时解决。
(二)负责共享平台上网预约与数据统计;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督促各仪器管理人员建立大型仪器设备档案、制定操作规程、规范各种实验记录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三)负责本院拟购大型仪器设备的调研、论证和购置;负责新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及相关工作。
第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操作管理员职责与要求:
(一)熟练掌握仪器的操作技术,明确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掌握仪器一般故障的排除和处理方法,保持设备良好工作状态;
(二)为校内外用户提供开放共享服务,保持仪器工作环境的整洁有序,严格执行管理制度;
(三)及时编制所需的消耗品和试剂的补充、购置计划;
(四)完整规范地填写使用记录。
第三章 开放共享管理
第十一条 本院依托校级共享管理平台对大型仪器统一管理,实现开放共享。
承担本院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宣传、信息发布、共享申请、查询统计、仪器考核、与校内外公共服务平台对接等。
第十二条 承担学院大型仪器开放共享信息发布、预约资质审核、上机(送样)预约、门禁与机时控制、计费、查询统计、测试结果发布等。
第十三条 院级共享管理平台由学院设专人负责,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
共享平台应对各类信息、数据进行实时更新。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 本院实施大型仪器开放共享收费制度,服务收入纳入本院财务预算,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以成本补偿为原则。院管委会根据仪器设备的水电和材料消耗,以及人工费,并参照国内同类仪器设备收费情况制定收费标准,报院管委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对校内外提供有偿服务,并提供税务票据,并将收费资金及时足额上缴本院财务统一管理及核算。
第十七条 本院应建立收费登记簿,登记开放服务收费的金额、测试样品数(或上机时数)等,由缴费人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本院大型仪器开放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收费资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大型仪器开放收费必须据实结算,不得预收、预转。
第五章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
第二十条 本院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鼓励并促进大型仪器开放共享。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对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给予经费补助。补助经费可用于大型仪器日常维护、功能升级拓展、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证我院大型仪器设备良好运行,避免出现故障后因缺乏维修经费而无法修复,开放基金提留一定比例用于维修维护资金。
第二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评价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评价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简便易行、促进共享、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主要内容包括本院仪器利用率、共享率、支撑服务成效、服务收入和用户评价等。
第二十五条 评价考核具体流程如下:
(一)本院充分利用大型仪器网络共享平台进行评价考核,必要时向本院报送大型仪器运行使用记录、服务成效等材料;
(二)本院根据平台数据等材料,对大型仪器开放共享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并形成初步评价意见和排序;
(三)选择评估结果前后各25%的仪器进行现场抽查,核实有关运行服务记录等材料;
(四)结合初步评价结果及现场抽查情况,形成最终评价考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得分≥90为优秀,75≤得分< 90为良好,60≤得分<75为合格,得分<60为不合格。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院对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大型仪器设备给予一定奖励,并对与之相关的实验项目立项等方面将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八条 本院将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大型仪器设备,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连续考核仍为不合格的,采取限制与之相关的新购仪器设备等方式予以约束。
对于通用性强、开放共享率低、使用效益差的大型仪器,本院将进行院内调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心理学院实验室与大型仪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心理实验教学中心
二零二零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