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心理实验教学中心的开发与使用由心理实验教学中心管理人员统一管理。
第二条 使用心理实验教学中心的人员(学生和教师)应提前一周向管理人员申请并预先登记,说明使用心理实验教学中心目的、具体心理实验教学中心地点、使用时间及所需的仪器设备,经管理人员确认无使用冲突后方可使用,使用人员应准时到达心理实验教学中心。
第三条 按正确操作步骤使用仪器设备,发现问题及时与心理实验教学中心管理人员联系,精密贵重仪器、演示心理实验教学中心设备由心理实验教学中心管理人员负责启闭、调试。
第四条 进入心理实验教学中心保持安静。严禁将零食、火种带入心理实验教学中心。
第五条 实验时如发生设备仪器人为故意损坏,经核实确认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六条 离开心理实验教学中心时,应检查仪器、水、电、门窗、空调是否关好。并打扫和保持心理实验教学中心的环境卫生,做到台面整洁、放置有序、标志分明、使用方便。在《深圳大学心理实验教学中心工作记录本》上登记实验日期、名称、内容后方可离开。
第七条 借用仪器设备需获得心理实验教学中心管理人员的批准认可,到心理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办公室办理借用手续,详情请参照《心理学院心理实验教学中心借用管理办法》。若借用者为学生,需指导老师同意,并签署《借用责任申明》;若借用设备为大型仪器设备(金额≥30万元人民币),则需学生与指导老师仔细阅读、充分理解《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制度》,并签署同意《借用责任申明》后,方可批准使用。
第八条 贵重实验设备(超过5万)原则上不外借,如需外借,需填写《心理学院实验设备外借借条》(借条由学院实验管理中心提供),并经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后办理,外借期限一般不超过2周,2周后如需续借,需重新办理外借手续。设备外借期间如遇人为损坏或遗失等需按学校规定赔偿。
第九条 需按期归还所借仪器设备,如逾期不归还,将取消其再次借用仪器的资格。归还时,应与心理实验教学中心管理人员共同检查仪器性能,注销借用登记。
第十条 借用期间如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按《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制度》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心理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以上条款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心理实验教学中心
二零二零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