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心理实验教学中心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心理实验教学中心安全和卫生管理,心理实验教学中心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卫生工作,加强四防(防火、防盗、防水、防事故)工作。
第二条 大型、贵重的精密仪器由专人负责保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准擅自操作、随便拆卸。安装调试均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以免影响精密度或损坏。
第三条 严禁在心理实验教学中心吸烟、用膳,不准带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心理实验教学中心。经批准的校外单位人员来我校心理实验教学中心安装加工、协作调试和实验的,必须由心理实验教学中心人员或经办人陪同,外单位人员不得自行出入。外来参观者未经预约和批准谢绝进入心理实验教学中心。
第四条 加强用电安全管理,不准超负荷用电,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及时排除。
第五条 心理实验教学中心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
第六条 心理实验教学中心应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建立经常的清扫制度,严禁在心理实验教学中心堆放杂物。
第七条 如有盗窃和意外事故发生,不得隐瞒,应保护好现场。同时尽快报告保卫部门及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事故发生后应写出事故报告,递交保卫处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并接受处理。
第八条 安全应急预案。如实验过程中出现水、电导致的安全问题,实验室主试人员应立即停止实验,通知心理实验教学中心管理人员,由心理实验教学中心管理人员报告主管院领导和学校设备部等。如实验出现被试(或学生)身体不适等,应立即停止实验。如有需要,应由实验主试立即送医院等处理,并通知心理实验教学中心管理人员、主管院领导协助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心理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以上条款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心理实验教学中心
二零二零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