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应根据本学期实验教学任务,统筹安排将各门课程的实验教学,具体到每个教室和每个实验教师。
第二条 实验指导教师如需变动实验上课时间或内容,则应至少提早3天时间向心理实验教学中心进行通报,并协商确定好调整方案。
第三条 承担实验课教学的教师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实事求是、严谨科学的态度完成实验教学工作,要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四条 承担实验课教学的教师在课前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按照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备课,写出实验讲义,在教学过程中做好讲授、指导、检查数据、批改实验报告、答疑等环节工作,做好对学生的考勤记录。
第五条 学生上实验课前要做好预习,提前5-10分钟到达心理实验教学中心,不得迟到、早退或缺课,应遵守心理实验教学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尊重教师,服从安排,自觉维护实验教学秩序。
第六条 实验教师应向学生介绍心理实验教学中心的基本情况和心理实验教学中心的有关制度、规定及实验中注意事项,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实验过程中要加强对学生实验的巡回指导,对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解释。对违反实验操作规程的学生要及时进行教育。对不听劝告的学生,勒令其停止实验。对因违反操作规程损坏仪器者,在勒令其停止实验并严格按《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制度》处理。
第七条 离开心理实验教学中心时,应检查仪器、水、电、门窗、空调是否关好。并打扫和保持心理实验教学中心的环境卫生,做到台面整洁、放置有序、标志分明、使用方便。
第八条 心理实验教学中心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各种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和维修,按要求填写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记录。
第九条 实验课的考核应严格按照学校有关实验课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心理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以上条款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心理实验教学中心
二零二零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