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建立健全经常性仪器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注重仪器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技术测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防止仪器设备带“病”运转,确保完成任务。一般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维修和保养;大型仪器设备应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和检测,防止障碍性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 凡属厂方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受损时,心理实验教学中心管理人员应与厂方联系,及时维修。
第三条 对仪器设备的维修要保证质量,对不能修复的仪器设备要恢复原样(包括已损坏的零部件)。在没有办理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手续之前,不得拆零,否则照原价赔偿。
第四条 本办法由心理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条 以上条款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心理实验教学中心
二零二零年九月三日